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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破坏鉴定在什么时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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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4

耕地是宝贵的国家资源,但总有被利益驱使的法外狂徒对耕地进行破坏。比如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致使耕地终止条件恶化、水质退化、水土流失、耕地质量遭到破坏等。前不久,黑龙江五常市珍贵的黑土就被盗挖,破坏耕地面积90000多平方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刑法》规定,破坏耕地达到一定面积是需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的耕地破坏需要进行鉴定呢?
 
需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的情况有哪些呢?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耕地上进行建房、建窑等非农业建设行为,或者在耕地上违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废弃物等,可能造成耕地破坏,需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
 
而不需要鉴定就可以直接判定为耕地毁坏的情形有哪些呢?占用耕地实施非农业建设行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判定为耕地破坏:
1、违规在耕地上进行建筑,已经形成建筑物、构筑物的;
2、地基施工完成,建筑标高达到正负零及以上的;
3、基坑已经完成开挖,或者基本完成基础桩建设的。


 
耕地破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一旦对耕地造成破坏,依破坏程度的鉴定结果,由省级、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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