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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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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5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环字〔2021〕15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生态环境部门、各相关企业和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认真贯彻实施,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13类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按规定开展评估验收,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自愿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规定组织认定。省级每年选树20家清洁生产先进单位。
 
二、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管理。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全省清洁生产工作计划,认真编制本地区清洁生产工作方案,明确清洁生产工作重点和计划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6〕793号)要求,按季度报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年度清洁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三、创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模式。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探索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政府购买第三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等清洁生产创新工作模式,研究具体方法措施,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开展试点。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国家总体要求,选择相关行业和园区,开展集群整体审核模式试点。
 
四、取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原《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中关于“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条款已删除,按照规定,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制度随之取消,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不再向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委托有关设区的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备案”行政权力事项一并取消。
 
备案制度取消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严把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关,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在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者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和认定时,把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作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评定的重要依据,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