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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排污工作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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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16
哪些情形算“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理解提示:从结果上看“污染物不经过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的”或从行为上看“由主观上的不作为或客观上的过失,致使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已经罚了款,为什么还要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哪些情形算“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 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污水池不做防渗,会被罚款、拘留?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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