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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监管行动计划部署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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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06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生态环境部持续推进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和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

 

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深圳湾事件为鉴,举一反三,开展环评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工作。近期,生态环境部集中向浙江、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六省(区)生态环境部门,移送了监管中发现的一批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线索,要求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延续了以质量为核心的监管态势,强化了对环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和警示。印发《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中开展执法检查的方式、内容。今年以来,对清理整顿工作质量开展抽查,涉及排污单位70余万家;对2019年以前持证单位15.62万家提交的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按期报送年度、季度执行报告。

 

为进一步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力度,推动监管制度化、常态化,生态环境部近期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就相关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管行动计划和2021年度工作方案。

 

《行动计划》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各地应制定本行政区域2021-2023年监管行动计划,并按年编制实施年度工作方案。

 

《行动计划》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围绕“质量”和“落实”两个方面开展监管。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开展环评文件复核、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开展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抽查;针对规划环评,开展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落实情况抽查;针对排污许可,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情况和执行情况抽查。

 

《行动计划》指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应协调联动,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行动计划》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应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及时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同步发布,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的年度重点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