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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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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2

规划水资源论证是水资源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应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协调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为重点,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加快经济发展转变的重要抓手,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出发,评估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用水效率的合理性以及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和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统筹处理好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关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与水资源条件相匹配、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必要性主要从下面三个角度分析。

 水资源论证


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政策法规的需要
2002年,新《水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2010年11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腰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 2010]483号),全面部署和大力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并首次提出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 ] Ⅰ号)提出“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因此,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落实政策法规的需要。
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是协调落实规划方案与水资源条件的需要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日布局时应当针对规划范围内水资源条件进行分析,看是否能保障规划的水资源需求,提出相应的水资源保障措施或当水资源难以支撑规划方案时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因此、规划水资源论证是落实规划方案与水资源支撑条件相协调的需要。
 
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支撑保障的需要
规划水资源论证不同于项目水资源论证,一是水源比较复杂,二是水资源配置工程可能较多,三是规划区域内水资源的供用耗排较项目更为复杂,四是退水可能更为复杂。项目取退水又与规划区域和所在流域的水资源配置﹑调度﹑监测和管理紧密相关,应从流域和区域层面整体考虑,方能落实其保障的可靠性;而水资源综合规划等又未从规划层面细化水资源配置、调度﹑监测和管理等内容或规划方案往往较粗,难以落实。
 
规划水资源论证水平年和论证范围
水平年主要是确立规划和水资源分析论证的时间坐标,包括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论证范围主要是确立水资源分析论证的空间坐标。
(1)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水平年。原则上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应与规划确定的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一致。当规划水资源论证滞后于规划编制时,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现状水平年可选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前一年或前两年作为现状水平年;当规划水平年后存在有可能改变规划取退水河段水文情势或论证范围内水资源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规划时,应增加该重大水利工程的规划投运年或设计水平年作为远景规划水平年。
(2)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原则上应涵盖规划范围,当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有可能对规划区域现有取退水和规划新增取退水产生影响,或规划范围内现有取退水和新增取退水影响到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时,上述两区域应纳入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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