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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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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以下简称《土壤法》)第二十一条中就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而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正式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适用范围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主要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是重点监管单位为保障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有效实施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三、多久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针对现有的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针对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除此之外,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而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四、如何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改:
(1)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本身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
(2)排查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
(3)排查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五、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要求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排查(排查技术要点参考 附录 A),重点排查:
1.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 的土壤污染预防功能(如具有腐蚀控制及防护的钢制储罐;设施能 防止雨水进入,或者能及时有效排出雨水),以及有关预防土壤污染 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 土壤的设施,包括普通阻隔设施、防滴漏设施(如原料桶采用托盘 盛放),以及防渗阻隔系统等。
3.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 施或者措施。如泄漏检测设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定期监测、应急 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普通阻隔设施需要更严格的管理措施,防 渗阻隔系统需要定期检测防渗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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