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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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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9
新化学物质申报

什么化学物质需要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1、高危害化学物质;
2、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用途的,或者登记证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用于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如何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
1. 申请准备
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别,并提交申请材料:
(1)已经列入《名录》,且该物质具有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标识;
(2)计划用于《名录》中允许用途外其他工业用途;对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人未取得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该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根据新用途的特定暴露途径提供相关危害特性测试报告或者资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充分论证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按照常规登记申请执行。

2.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程序
1)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常规登记程序办理。
2)申请人提交的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应符合有关申请材料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材料不足以对申请物质的环境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申请人应按照补充通知要求补充相关测试报告或资料等,并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其中,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名录》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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