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章
新闻资讯
INFORMATION CENTER
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新化学物质备案
  • 796次
  • 2022-04-19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申请登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产能、行业/市场实际需求等测算确定。申请条件要求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符合低申请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请条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换发新的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以下简称备案):
(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 1 吨的;
(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不符合聚合物备案条件或者属于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
新化学物质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1)新化学物质备案表;
(2)备案表附件: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有代理人的),授权书;
2)进行聚合物备案的,应提交符合相应情形的说明材料(聚合物备案说明材料详见第五章聚合物的特别规定);
3)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新化学物质备案流程
1. 备案
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
2. 符合性抽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
(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组织符合性审查。
(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3. 公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情况和备案取消情况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备案情况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备案编号、备案时间、备案的新化学物质数目等信息。对取消备案的,公布被取消备案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相应的备案编号。
 
更多新化学物质登记的相关问题,请点击右侧在线咨询,中科检测客服将为您分配对应工程师,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