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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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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9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申请登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产能、行业/市场实际需求等测算确定。申请条件要求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符合低申请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请条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换发新的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登记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范围: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 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1)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申请表;
(2)常规登记申请表附件: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有代理人的),授权书;
2)测试报告或者资料,按在申请表中出现的顺序排列;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4)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属于高危害新化学物质的);
5)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的);
6)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承诺书;
7)测试机构条件资料;
8)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后期监管:
1)登记证持有人应按照登记证载明事项开展活动。
2)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不得转让。
3)常规登记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新化学物质列入IECSC名录之日止。
4)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向下游用户传递新物质相关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证据妥善保存。
5)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6)常规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7)登记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办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详细登记后监管细则请参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第七部分—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跟踪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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