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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准新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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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以下简称《一般固废标准》。
 
《一般固废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聚焦环境标准定位,进一步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加严了防渗技术规定,增加了废物入场有机质含量控制、封场后渗滤液处理及地表水、土壤自行监测等要求。
 
二是为推动大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明确了充填及回填条件,并增加了相应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三是明确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的环境管理要求。针对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按照风险管控的思路,明确经评估后确保风险可控条件下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现行标准对贮存、处置场的环境管理及自行监测技术要求比较薄弱,对I类场建设甚至没有基本的防渗技术要求,也缺少对周边土壤、地表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对于地下水的监测频次等技术要求也未明确,亟待通过标准修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过程环境风险可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因此,重点企业应根据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识别本企业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并确定其对应的特征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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