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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防范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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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13
2021年2月22日晚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案为鉴,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全员集中警示培训。培训以视频会议形式开展,观看了环境风险防范警示教育片,邀请专家进行了案例分析,深入检视剖析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提高全系统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的能力。厅党组书记、厅长宋继宝主持会议并讲话,分管厅领导鞠振平对全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会议中提到,要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尤其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危险化学品,要做到拉网式、起底式排查,要一个企业一个企业检查,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相扣,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处。
 
要对重点涉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驻点监管。要强化整改落实常态长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把环境安全作为攸关企业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来对待。
 
要坚持多部门联防联控,压实综合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三大环节,全面落实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的环境“大安全”观。
 
要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证排查整治务实高效。
 
 
企业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法律责任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排污申报、环境税、排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贮存、处置、转移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
拒绝或不配合环境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违反环境污染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