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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对个人责任有何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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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30

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对个人责任要求如何?什么情况下,将会受到相关规定的处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0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0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0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0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6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7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新固废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08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9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1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14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15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1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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