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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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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原则、消毒过程评价、消毒效果评价以及注意事项。
本文件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现场消毒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502 消毒剂实验室杀菌效果检验方法
WS/T 683 消毒试验用微生物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防性消毒 preventive disinfection
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
3.2
疫源地消毒 disinfection of epidemic focus
对疫源地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消毒。疫源地是传染源排出的病原微生物所能波及的范围。
3.3
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3.4
随时消毒 concurrent disinfection
有传染源存在时,对其排出的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的消毒。
3.5
过程评价 process evaluation
针对现场消毒各环节进行的评价,通过核查消毒工作方案、消毒产品、消毒操作等关键因素,评价现场消毒工作是否合格。
3.6
消毒效果评价 disinfection effect evaluation
针对现场消毒效果进行的评价,通过测试消毒前后微生物的减少量,评价现场消毒工作质量是否合格。
3.7
低温消毒 cryogenic disinfection
对温度在 0℃ 以下的环境或物品进行的消毒。低温消毒需使用在该温度下被证明有效的消毒因子。
3.8
责任单位 responsible entity
现场消毒时,对开展的现场消毒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或机构。
3.9
实施单位 implementing entity
责任单位或由责任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消毒操作的单位或机构。
3.10
评价单位 evaluation entity
受消毒责任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开展现场消毒过程评价和消毒效果评价的单位或机构。

4 评价原则
4.1
现场消毒责任单位应负责确定实施单位和评价单位并督促落实现场消毒和评价工作,实施单位应负责落实现场消毒工作,评价单位应具备过程评价和消毒效果评价相应能力。
4.2
现场消毒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消毒效果评价。
4.3
所有现场消毒均应进行过程评价,按要求做好记录并保存。
4.4
有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应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a) 消毒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预防性消毒;
b) 社会影响大的疫源地终末消毒;
c) 消毒实施单位首次开展现场消毒工作;
d) 用低温消毒技术首次进行现场低温消毒;
e) 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首次进行现场消毒;
f) 现场有需求等。

5 消毒过程评价
5.1
评价内容
消毒过程评价主要包括消毒产品、消毒操作、消毒工作方案等环节。
5.1.1
消毒产品
所用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卫生安全评价合格。消毒剂评价信息包括消毒剂名称、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有效期、配制方法、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消毒器械评价信息包括器械名称、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等。
5.1.2
消毒操作
评价整个消毒操作是否按照消毒工作方案执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毒范围、消毒程序、消毒剂配制、消毒器械使用、个人防护等。同时检查消毒记录是否规范,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浓度和用量、作用时间、消毒方式等,记录表参照附录 A。
5.2
评价方法
评价人员全程参与现场消毒过程,查看现场消毒的操作和相关消毒记录。
5.3
结果判定
消毒过程评价内容均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指南或方案要求,方能判定消毒过程合格。

6 消毒效果评价
6.1
评价对象
消毒效果评价对象包括物体表面和空气。对环境或/和物品消毒时,应进行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对空气消毒时,应进行空气消毒效果评价。
6.2
评价指标
6.2.1
物体表面现场消毒效果用自然菌或指示微生物杀灭率进行评价,空气现场消毒效果用自然菌杀灭率进行评价。
6.2.2
指示微生物抵抗力应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当或更高、易于培养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和 WS/T 683的要求。根据新型冠状病毒对消毒因子的抗力选择指示微生物,化学消毒时,可选用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 6538)和大肠杆菌(8099);如有特殊要求,也可选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型(poliovirus-Ⅰ,PV-Ⅰ)疫苗株作为指示微生物。物理消毒时,应根据消毒因子特性,选择符合上述要求的指示微生物。
6.2.3
常温现场消毒时,预防性消毒效果评价选用自然菌;疫源地空气消毒效果评价选用自然菌,疫源地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选用指示微生物。低温现场消毒时,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选用指示微生物。具体见表 1。
表 1 不同现场消毒评价对象及微生物

6.3评价方法
6.3.1 物体表面
以地面、墙面、桌面、床头柜、便器、门把手、按钮等为重点采样对象,在消毒因子难以达到的地方如抽屉、地毯、墙角等可增加采样点或指示微生物载体,每类采样对象不少于 2 个样本。以自然菌评价时,消毒前后采样点应成对设置在同一物体表面或在同类型物体表面,不得在同一区内采集两次。试验样本总数不少于 30 个。常温现场消毒时,采样和培养方法按附录B执行。低温现场消毒时,消毒前将指示微生物放入相应低温环境至少30min,确保指示微生物达到相同低温后,方可进行消毒操作,采样和培养方法按附录B执行。
6.3.2 空气
用平板暴露法进行空气消毒效果评价。室内面积≤30 m2,设内、中、外对角线共 3 点,内、外点应距墙壁 1 m 处;若室内面积>30 m2,设 4 角及中央共 5 点,4 角布点部位应距墙壁 1m 处。较大空间(室内面积>60 m2)布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样点,布点数按照公式(1)计算,最多设 30个点。采样和培养方法按附录B执行。
ܺX=√Y....................................................................................(1)
式中:
X—布点数(个),四舍五入取整数;
Y—室内面积(m2)。
6.4
结果判定
物体表面自然菌平均杀灭率≥90%,且杀灭率≥90%的样本数占 90%以上,判为消毒合格;物体表面指示微生物平均杀灭率≥99.9%,且杀灭率≥99.9%的样本数占 90%以上,判为消毒合格。空气自然菌平均杀灭率≥90%,判为消毒合格;消毒前空气自然菌平均菌落数≤10 CFU/(皿·15min)时,可不计算杀灭率,消毒后空气自然菌平均菌落数≤4 CFU/(皿·15min),判为消毒合格。

7 注意事项
7.1
现场消毒效果评价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选择合法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7.2
新型冠状病毒分离培养较为困难,一般不用其进行消毒效果评价。消毒后若分离到活病毒,则判为消毒不合格。
7.3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无法指示其存活与否,核酸检测结果不可用于消毒效果评价。
7.4
疫源地消毒效果评价时,在试管架、酒精灯等现场实验器材底部铺垫一层无菌垫布/纸,采样完成后,所有器材消毒处理,方可带回实验室。
7.5
试验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健康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