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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与地下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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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对土壤与地下水监测工作作出了如下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对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企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重点设施/区域设施—>编制检测方案—>实验室分析—>监测结果分析—>编制自行监测报告

土壤与地下水监测工作内容详情如下表所示:

监测内容/依据土壤地下水
监测点位设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监测频次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否则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检测技术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
采样方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监测分析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需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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