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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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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24

2021年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也成为了发电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算的政策依据。

碳排放核算

 
发电企业如何进行碳排放核算?
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内容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购入电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信息获取、定期报告、信息公开和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a)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确定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识别纳入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排放报告应包括核算边界所包含的装置、所对应的地理边界、组织单元和生产过程。
b)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
按照各类数据测量和获取要求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温室气体的测量活动。
c)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发电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d) 购入电力排放核算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发电设施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排放量。
e) 排放量计算
汇总计算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
f) 生产数据信息获取
获取和计算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等生产信息和数据。
g)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相关生产信息,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
h) 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i) 数据质量管理
明确实施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的一般要求。
 
碳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
1、碳排放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主要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和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2、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碳排放核算要求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统计期内发电设施各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加和;
2、对于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用购入使用电量乘以电网排放因子得出;
3、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统计期当年各月度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和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之和;
 
碳排放核算报告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个自然日内,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报告该月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和必要的支撑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提交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包括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支撑材料等温室气体排放及相关信息,并按照格式要求进行报告。
a)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b) 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每台机组的燃料类型、燃料名称、机组类型、装机容量,以及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设施的名称、编号、型号等相关信息。
c) 活动数据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化石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机组购入使用电量数据。
d) 排放因子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电网排放因子数据。
e) 生产相关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运行小时数、负荷(出力)系数、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等数据。
f) 支撑材料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排放报告中说明各项数据的来源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应与各项数据的来源一致,并符合本指南中的报送要求。报送提交的原始检测记录中应明确显示检测依据(方法标准)、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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