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控评

放射防护控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我们的服务 卫生评价 放射防护控评

放射防护控评 评价意义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放射防护控评 法律法规

确认放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降低发生潜在照射的可能性。
完成项目验收:放射防护控制效果完成后建设项目获得卫生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源头控制职业病: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避免发生放射性事故或职业病。

放射防护控评 评价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控评 服务优势

业务委托→拟订检测与评价方案→方案内审→现场检测→编制评价报告→内部评审→专家评审并修改→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