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章
新闻资讯
INFORMATION CENTER
持证排污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584次
  • 2021-01-28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凸显了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明确了排污许可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主攻方向。
 
生态环境部门向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明确其排污行为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管理预期。
 
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要牢固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台账、信息公开、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
 
那么,持证排污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七《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八《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中科检测提供排污许可检测技术服务,详情可咨询工程师:1392620935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