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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环保厅就危废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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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3

问: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在不增加处理量前提下,完成技改环评后,是否要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问:供应商有签危废处理合同的,用完油漆的空桶可以让供应商拉走处理吗?

答:《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明确,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包装物,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均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请根据“供应商”实际情况研判并依法执行。

 

问:我司因生产需要用到酸(盐酸、硫酸)和碱(氢氧化钠),用完后的塑料包装桶应该如何处置,是否属于危废?

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请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执行。

 

问:用过的食用酒精(浓度变低)具有易燃性,不具有毒性等其它危险性(可以通过检测确认),能否将其按照危险化学品委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进行浓缩加工?需要对方具备其它什么资质吗?

答:《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未包含食用酒精或食用乙醇,使用过的食用酒精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问: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的时候,该项目是否一定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可以审批?如果是,是那些法律文件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上两个规划才可以审批?企业自行备案时,是否也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可以备案?

答:建设项目在开展环评工作过程中,应考虑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相符性,一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中“相关法定规划”包括各项环境保护类规划和体现环境管控要求的相关空间类规划,以及依法应完成规划环评的开发建设规划。二是相关环评技术导则及审批原则有相关规定,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中第6.1.2节“规划相符性评估”、《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均有相关要求。此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41号令公布)第四条有关“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的规定,也包括相关法定规划。

 

问:用完的双氧水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用完的双氧水瓶清选干净,不属于危险废物。未清选的双氧水瓶属于危险废物。

 

问:某生活垃圾焚烧厂拟在该焚烧厂附近,建设一个填埋场,填埋该工厂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的飞灰。填埋场仅填埋该工厂产生的飞灰,不填埋其他焚烧厂产生的飞灰等危废,这个填埋场项目,是否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中“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处置项目”,将报告书送省厅审批?

答:若该填埋场属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技改措施,建议通过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改开展环评工作;若该填埋场属于单独的新建项目,建议参考建设项目分类名录中“10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编制报告书报我厅审批。

 

问:在各个市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有要求哪些类型的工业企业需要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哪些又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答: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规定的时限,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及流程等,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具体的有关事项,可进一步向地方环保部门咨询。

 

问:公司医务室有购买体温计,用于员工测量体温。当温度计失效时,需要报废,测量体温的普通温度计属于危险废物吗?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规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24-29。同时,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包括废温度计在内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未分类收集的,可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问: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废水污泥无人能收,企业也不能一直堆积在厂区,而且堆积在厂区内极易造成泄露,东莞及周边有哪些企业可以正常收集处理污泥的(非危险废物)?

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需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具体可联系当地城管部门明确。请合法合规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避免产生环境污染。

 

问:拟在工厂厂区内由原物料供应公司建设经营一套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理设备,用于回收危险废弃物为原料回用。此原物料供应公司需要申请《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吗?

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若符合上述情况,对应物质产生企业回收该物质时可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问:公司排污许可证于快到期,请问证件到期后是否会按无证排放及影响危废转移?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令第48号)第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印制电路板行业排污许可证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该规范目前已印发实施。

现行法律暂未对危险废物转移设置前置许可限制。

 

问:掺入城市生活污泥作为制砖原料之一,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1项“砖瓦制造”、第101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应编制环评文件类别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问:现阶段对开展自主验收的工业企业,生产负荷是否有硬性要求,是否有相关法规文件明确?

答: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有关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工况记录方法参照其附录3“工况记录推荐方法”。2、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其中相关工况负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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