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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论证的重要环节: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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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10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应在深入开展设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与废污水产排分析、所处区域及纳污水域基本情况调查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项目建设(运行)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划及管理要求,是否符合流域和地方等有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通过分析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污水质、入河排污量等是否满足管理的基本要求,初步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

 入河排污口论证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
1、对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行,应结合基本情况调查和废污水产排分析成果,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
2、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应判断其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并分析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周边水生态、重要第三方等的影响。
拟纳污水功能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或对水功能区、周边水生态、重要第三方有明显不利影响可能造成严重隐患的,该排污口设置方案不可行。其中,对水功能区、周边水生态、重要第三方等的影响不需要具体计算,根据一般判断即可。
对于扩大和改建的排污口,应分析原有入河排污口产生的影响。若曾经或正在对水功能区、周边水生态或重要第三方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排污口的扩大和改建不可行。
3、对排放方式和入河方式,应着重分析对沿途地下水和防洪、航运等的影响。可能造成沿途地下水污染或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的,该排污口设置方案不可行。
4、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入河排污量,应结合废污水产排分析及纳污水域调查成果,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排等方面要求。
5、对于现状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原则上不得新设入河排污口。但以下情况可以设置入河排污口,但需分析论证。
1)如果建设项目属于减排项目,论证说明项目建设前后水环境改善的效果,以保证入河排污量减少的前提下,可以设置入河排污口。
2)政府己经或规划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论证各项措施情况以及治理效果可达性,以保证在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能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则在此前提下可以设置入河排污口。
6、对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进行分析
对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说明污水处理设施所采用的工艺、设备,通过类比同行业已有废污水处理效果,重点分析本项目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先进性以及设计排放标准的可达性:存在废污水回用的项目,说明废污水回用的去向及回用的可行性和可达性。
对于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说明改、扩建前污水处理设施所采用的工艺、设备,结合系列实测资料,分析改、扩建前污水处理效果。同时说明改、扩建后污水处理设施所采用的工艺、设备、规模、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量、处理效率的变化情况,评估改、扩建后污水处理设施与原有设施的依托关系及依托可行性,明确改,扩建前废污水排放存在的问题,以及“以新带老”措施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对于废污水排入已建污水处理厂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项目,需评估相关污水处理厂的截污管网、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对于接纳建设项目废水水质和水量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1、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废污水排放方式、水量、水质等进行综合审议的基础上,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的明确结论。
2、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结论中须要明确的事项主要有:
1)设置单位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行业发展规划;
2)设置单位已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运行是否合法依规,是否满足取水许可、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排、入河排污口管理等要求;
3)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可能影响范围内有无重要敏感保护目标;与第三方有无纠纷,以及纠纷是否已处理妥当;
4)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造成水功能区(水域)水质明显超标,或改变水功能区(水域>的水质类别;
5)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是否满足水功能区限排要求;
6)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水生态是否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有相应保护措施;
7)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存在重大水污染事故风险因素,以及是否有相应防范措施;
8)入河排污工程方案是否满足地下水保护和河道管理要求;
9)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可行。对基本可行的,应提出可行的限制条件或方案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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