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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阶段工作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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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用途变更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具体节点建议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根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明确地块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并提出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的建议。 建议在建筑物拆除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若未拆除即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地块存在尚未清理完毕的危废、固废、建筑物等, 若清运或拆除过程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新发现污染或二次污染区域开展补充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3、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GB 36600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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