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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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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25

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主要是针对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制品生产的企业。按产品生产可分为钢铁产品生产企业、钢铁制品生产企业;按生产流程又可分为钢铁生产联合企业、电炉短流程企业、炼铁企业、炼钢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中科检测可依据《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科学核算和规范钢铁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核算

 
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
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主体应核算和报告其所有设施和业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和业务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及核算边界见图1。

碳排放核算边界


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主体进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基本包括:
(1)确定核算边界;
(2)识别排放源;
(3)收集活动水平数据;
(4)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5)分别计算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6)汇总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钢铁生产企业的CO2排放总量等于企业边界内所有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及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隐含产生的CO2排放量之和,还应扣除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量。
 
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要求
报告主体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报告: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报告主体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度、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报告主体应报告在核算和报告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量,需要扣除的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量。
(三)活动水平及其来源
报告主体应报告企业所有产品生产所使用的不同品种化石燃料的净消耗量和相应的低位发热量﹐消耗的熔剂、电极的净消耗量,含碳原料的外购量,净购入的电量和净购入的热力量,粗钢、甲醇等固碳产品的产量。
如果企业生产其他产品,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报告其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
(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
报告主体应报告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数据,消耗的熔剂、电极和含碳原料的排放因子,报告采用的电力排放因子和热力排放因子,粗钢、甲醇等固碳产品的排放因子。
如果企业生产其他产品,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报告其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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